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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四章第三节

|0·2012-09-07 10:44:11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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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免税法(豁免法)

  1.概念: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免税法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2.两种具体形式: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相同之处:对于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

  不同之处:在确定国内所得征税适用的税率时,全额免税法不考虑居民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累进免税法考虑居民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方法
特点及例题
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境内所得×适用税率
【教材例题14-1】A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1)A国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
税,应征所得税额为: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21.5+9=30.5(万元)
 
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含境内外)×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教材例题14-2】在上例中,如果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时,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1)A国采用累进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要将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考虑,以确定其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23.1+9=32.1(万元)

  二、抵免法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但来源地管辖权不具有独占性。

  两种具体运作形式: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方法
特点及例题
 
直接抵免(适用三种情况:①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全额抵免(多退少补)
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将其收入来源国交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与抵免。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交来源国全部所得税
【教材例题14-3】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计算A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30%-4=5万元
限额抵免(普通抵免;多不退,少要补)
53讲
又称为普通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与抵免时,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最高限额。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教材例题14-3】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计算A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30%-3=6万元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征税的抵免)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教材例题14-4】A国母公司在B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为2000万元,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A国为35%,子公司缴纳B国所得税600万元(2000×30%),并从其税后利润1400万元中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计算A国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1)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为:
200+600×[200÷(2000-600)]=285.7143(万元)
(2)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为:
600×[200÷(2000-600)]=85.7143(万元)
(3)间接抵免限额:
285.7143×35%=100(万元)
(4)可抵免税额:
由于母公司已承担国外税额85.7142万元,不足抵免限额,故可按国外已纳税额全部抵免,即可抵免税额85.7142万元。
(5)母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
100-85.7142=14.2858(万元)
多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及通过子公司来自孙公司、曾孙公司股息已纳税额的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方法的原理与一层间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相关公式如下:
子公司应承担孙公司所得税=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子公司来自孙公司所得=子公司股息+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应承担的子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承担孙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孙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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