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税前扣除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
方式 |
项目 |
|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
|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
2.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关注】三个时间:30个工作日、30天、45日: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选择)
|
外部证据 |
内部证据 |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
|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老师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
(三)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的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