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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四章节(9)

|0·2011-04-29 09:07:0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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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P554)

  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例题】甲公司将拥有的“飞天”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乐器产品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在其生产的乐器上使用“飞天”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自己的名称

  B.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商品产地

  C.甲公司应当监督乙公司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D.乙公司应当保证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答案:ABCD

  4、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注意前面两个的区别:独占许可连“许可人自己”都不能使用;而排他许可禁止除商标权人以外的人使用。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P555)

  1、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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