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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示例】
1.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到岸价格为2000万元,关税税额为2000万元,小汽车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额为210.53万元,则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
A.680万元 B.375.79万元
C.1395.79万元 D.715.79万元
【答案】D【解析】应纳增值税=(2000+2000+210.53)×17%=715.79万元。
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卖方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 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 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已知: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案】
(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120+10+2+18)×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20+10+2+18+60)+(1-30%)=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120+10+2+18+60+90)×17%=5l(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35+5)×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35+5+8)×17%=8.16(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290+51.48+(1+17%)]×17%-5l=5.78(万元)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300×80%×30%=72(万元)或90×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90+5l,48+(1+17%)]×30%-72=2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