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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法习题辅导十七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三)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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