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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这部分内容需掌握的考点为:(1)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3)专用发票开具时限;(4)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5)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6)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7)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
【示例】
1.有下列( )行为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A.虚开专用发票 B.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C.未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D,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答案】ABD【解析】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并无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限定条件。故排除C项。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是( )。
A.销售免税项目 B.销售不动产
C.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答案】C【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和应税劳务的,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货物;(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物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是( )。
A.烟酒 B.食品
C.化妆品 D.劳保专用鞋帽
【答案】D
【解析】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