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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3)

|0·2009-11-02 09:42:50浏览0 收藏0

  五.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适用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2.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1)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2)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3)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3.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现行税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2)资源税类;(3)所得税类;(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

  4.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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