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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0):质权

环球网校·2019-04-29 15:55:09浏览51 收藏15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0):质权”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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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客体

1.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2.权利质权

(1)汇票、支票、本票;(2)存款单、仓单、提单;(3)债券;(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二)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2.权利质权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的效力

1.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提示: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提示: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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