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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特殊的交付方式

环球网校·2017-11-21 11:37:17浏览50 收藏10
摘要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特殊的交付方式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特殊的交付方式”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环球网校提供特殊的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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