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预告登记

环球网校·2017-11-21 11:27:36浏览65 收藏6
摘要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预告登记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预告登记”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预告登记

  (环球网校提供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的种类及物权的种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环球网校为考生提供“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预告登记”供广大考生学习。

  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的种类及物权的种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环球网校为考生提供“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预告登记”供广大考生学习。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