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环球网校提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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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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