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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不能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选择认定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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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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