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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环球网校·2016-05-03 11:30:05浏览77 收藏15
摘要   【摘要】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于10月15日-16日举行,考生现在处于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学习特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是为考
  【摘要】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于10月15日-16日举行,考生现在处于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学习特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是为考生整理的《税法》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环球网校会及时更新内容,供注册会计师考生学习。

  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未超过使用年限的,上述公式可简化成:

  国产车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进口车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100%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

  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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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对比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旧教材变化

  《税法》教材修订调整表

  教材总体变化:

  第一章:变化不大。第一节税法的目标改为税法的概念,三、税法的目标全部删除。

  第二章:变化大,都属于比较细微的变化,增删的政策比较多,而且比较散,需要结合比对表格和教材看。

  第三章:变化不大,主要是新增葡萄酒的相关政策,还有卷烟批发环节的税率。

  第四章:变化不大,金融保险业中对“买入价、卖出价”的定义删除,销售不动产中将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优惠政策中的5年期改为2年期,对营业税税收优惠中的32点,对家政服务行业的优惠政策删除了,将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的优惠删除,将多个省份为提供农户贷款的优惠政策删除。

  第五章:个别地方微调

  第六章:基本无变化

  第七章:变化较大,新增对稀土等资源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新增对稀土等资源应纳税额的计算,删除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规定,删除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规定,新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内容

  第八章:变化不大,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有增减变化

  第九章:变化不大,征收管理中的其他管理规定有大幅的内容增减。

  第十四章:总体无太多变化,只是将计划单列市复议管辖机关详细了分为国地税两方面进行阐述。就教材509页增加“(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二)和(三)规定的条件”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章,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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