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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新疆医管中心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告》,2023年新疆地区卫生专业初级药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已划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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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知部分原文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368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通告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合格标准
1.除南疆地区外,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7分。
2.除南疆地区外,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1分。
3.南疆地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1分。
4.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35分。
(二)相关政策
1.南疆地区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2.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7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3.达到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41分)的,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7分)且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南疆地区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4.达到南疆地区本级合格标准(41分)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7分)且工作单位在南疆地区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5.达到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35分)的,未达到南疆地区本级(41分)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6.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一年度成绩合并滚动。
7.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义,请及时联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彭伊玲
联系电话:0991-3689693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阿依努尔
联系电话:0991-8565920
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
联系人:潘红
联系电话:0991-363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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