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学习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的取得”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内容。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的概念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的取得”供广大考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