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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环球网校·2018-02-08 11:06:03浏览83 收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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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学习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内容。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1、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迁址”视不同情况(是否变更开户行)分别适用“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2、撤销程序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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