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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 《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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