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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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