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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环球网校·2017-08-31 10:07:41浏览75 收藏30
摘要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行政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环球网校提供行政诉讼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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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多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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