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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环球网校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发布的“对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本文针对各章节内容的调整做了详细介绍,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供参考。请初级会计职称考生以变化的内容进行多看多学习。
对2015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初级会计实务)
章节 |
页码 |
行数 |
调 整 内 容 |
1.1 |
8 |
倒11 |
将“并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改为:“并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甲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 |
1.1 |
8 |
倒4 |
将“原材料”改为:“材料采购” |
1.4 |
47 |
倒5 |
将“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改为:“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一并结转,同时调整销售成本,” |
1.4 |
47 |
倒3 |
将“A材料”改为:“A商品” |
1.4 |
48 |
3和4 |
将“A材料”改为:“A商品” |
1.5 |
52 |
倒1 |
在“投资收益——C公司债券 19 348”下面增加下列内容:“在本例中,甲公司在全部出售持有的C公司债券时,应当将该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2 380 562元全部结转,使其余额及各明细科目余额均变为0元,以计算确定处置收益。其中,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为贷方余额119 438元,应通过借方结转,也使其余额变为0元。” |
1.6 |
55 |
倒3 |
将“【例1-72】的全部内容”替换为以下内容: “【例1-72】甲公司2×15年1月10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51 000 000股准备长期持有,从而拥有长信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每股买入价为6元,另外购买该股票时发生有关税费1 530 000元,款项已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股票成交金额(51 000 000×6) 306 000 000 加:相关税费 1 530 000 307 530 000 (2)编制购入股票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信股份有限公司 307 53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07 530 000” |
1.7 |
63 |
倒1 |
将“应当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改为:“应当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同时,考虑到该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该交易费用应当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公司债券”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 |
1.9 |
92 |
倒11、14 |
将“自用”改为:“管理用” |
2.3 |
108-109 |
倒11 |
将“【例2-15】的全部内容”替换为以下内容: “【例2-15】承【例2-11】,2×14年7月份,甲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的计提标准,确认应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甲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21 600 制造费用 4 725 管理费用 4 077 销售费用 783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13 86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17 325 本例中,应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480 000+105 000+90 600+17 400)×(2%+2.5%)=31 185(元),其中,工会经费为13 860元、职工教育经费为17 325元。 本例中,应记入“生产成本”科目的金额=480 000×(2%+2.5%)=21 600(元);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的金额=105 000×(2%+2.5%)=4 725(元);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金额=90 600×(2%+2.5%)=4 077(元);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的金额=17 400×(2%+2.5%)=783(元)。” |
2.3 |
110 |
6 |
将“100×1.5天”改为:“100×(6.5-5)天” |
2.4 |
113 |
8-31 |
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替换为下列内容: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对当期购进项目向对方支付的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通常包括:(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种。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为17%,即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低税率;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的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2.4 |
114 |
4、5 |
将“应税劳务”改为:“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
2.4 |
114 |
12-16 |
删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准予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2.4 |
114 |
倒9 |
将“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7%”改为:“增值税额550元” |
2.4 |
114 |
倒8 |
将“124 650”改为:“125 000” |
2.4 |
114 |
倒7 |
将“20 750”改为:“20 950” |
2.4 |
114 |
倒6 |
将“145 400”改为:“145 950” |
2.4 |
114 |
倒5 |
将“20 400+5 000×7%=20 750”改为:“20 400+550=20 950” |
2.4 |
114 |
倒4 |
将“120 000+5 000×(1-7%)=124 650”改为:“120 000+5 00=125 000” |
2.4 |
114 |
倒3 |
将“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一台,价款及运输保险等费用合计180 000”改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 000” |
2.4 |
114 |
倒2 |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0 600元”改为:“增值税税额30 600元” |
2.4 |
115 |
3-4 |
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30 600元,允许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性扣除。”改为:“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情况下,允许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性扣除,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但购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本例购入生产经营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0 600元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
2.4 |
116 |
2、3 |
将“应税劳务”改为:“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
2.4 |
116 |
16 |
将“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6 8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
2.4 |
116 |
倒7 |
将“职工俱乐部”改为:“生产车间” |
2.4 |
117 |
8 |
将“80 750”改为:“80 950” |
2.4 |
117 |
10 |
将“136 000+4 420-80 750=59 670”改为:“136 000+4 420-80 950=59 470” |
2.4 |
117 |
11 |
将“用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改为:“当月用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 |
2.4 |
117 |
12、13 |
将“59 670”改为:“59 470” |
2.4 |
117 |
19、20、25 |
将“应税劳务”改为:“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
2.4 |
117 |
26-27 |
将“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改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
2.4 |
120 |
倒12 |
将“账面价值”改为:“账面成本” |
2.4 |
121 |
1 |
将“用于连续生产”改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2.4 |
121 |
3 |
将““银行存款”等科目。”改为:““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
2.4 |
122 |
4-6 |
将“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改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文化体育业(不包括“营改增”中的文化创意服务、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不包括“营改增”中的应税服务)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 |
2.4 |
123 |
倒2-5 |
删除“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2.4 |
126 |
14 |
将“车船税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适用税额计算交纳。”改为:“车船税是以车辆、船舶(简称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
2.4 |
127 |
7 |
将“工资”改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3.3 |
146 |
6-7 |
删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6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
4.2 |
163 |
14-15 |
在“修订。”和“(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之间增加下列内容: “【例4-14】 甲公司于2×12年11月3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0 000元;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合同款250 000元。2×12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30%。截至2×12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100 000元,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300 000元。假定该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考虑相关税费。 (1)2×12年11月30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50 000 贷:预收账款 250 000 (2)2×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500 000×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劳务成本 100 000” 同时,将本章中本例之后剩余各个例子的序号进行顺延。 |
5.2 |
174 |
倒10-11 |
将“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旅游服务和文化娱乐业所提供的劳务”改为:“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文化体育业(不包括“营改增”中的文化创意服务、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不包括“营改增”中的应税服务)所提供的劳务” |
5.2 |
175 |
倒15-16 |
将“某公司2×12年1月1日对外提供运输业务,获得劳务收入20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3%”改为:“某娱乐公司2×12年12取得营业收入3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20%” |
5.2 |
175 |
倒14 |
将“劳务收入”改为:“营业收入” |
5.2 |
175 |
倒12-13 |
将“200 000”改为:“30 000” |
5.2 |
175 |
倒11 |
将“200 000×3%=6 000”改为:“30 000×20%=6 000” |
7.7 |
220 |
倒4 |
将“连同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银行办理转账。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一联,”改为:“连同托收凭证交银行办理转账。” |
7.7 |
221 |
倒12-13 |
将“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改为:“已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
8.3 |
254 |
10 |
将“按修理工时分配费用”改为:“按修理工时分配费用(假定不存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问题)” |
9.2 |
278 |
9 |
将“产品成品计算单”改为:“产品成本计算单”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hqkc.hqwx.com/uploadfile/2016/0331/20160331022833203.zip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hqkc.hqwx.com/uploadfile/2016/0331/20160331022850245.zip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hqkc.hqwx.com/uploadfile/2016/0331/20160331022904674.zip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hqkc.hqwx.com/uploadfile/2016/0331/20160331022917152.zip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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