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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信用与金融中介
一、信用的内涵与类型
(一)信用的定义、存在前提及本质特征
1.信用的定义
信用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全部经济现象,是资金盈余者把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贷放给资金短缺者。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
2.信用存在的前提
信用在历史上长期以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两种形式存在。信用产生的基本前提条件是私有制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和大量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制是货币和信用存在的共同前提。
3.信用的本质特征
(1)信用不是一般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
(2)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单方面的价值运动。
(3)信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统一。
(4)信用是与商品、货币紧密相联的经济范畴。不同社会的信用反映了不同社会的经济关系。
(二)信用的作用
现代经济从根本上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信用促进社会总需求的扩张与收缩。
2.信用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了交易行为。
3.信用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桥梁。
4.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可以保证信用主体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和可预测性。
(三)信用的形式
1.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结合的特点分类,分为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
(1)直接信用又称“直接金融”或“直接融资”,在这种方式下,公司、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从资金所有者那里直接融通货币资金。其方式是发行股票或债券。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建立金融联系,不需要中介。包括预付或赊销商品形式的商业信用、发行及买卖有价债券形式的公司信用、国家信用等。
(2)间接信用:通过各种金融中介进行借贷活动的信用方式,又称“间接金融”或“间接融资”。
债权人——金融中介——债务人
2.按不同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
(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信用,如赊销、预付和分期付款等形式;二是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主要采取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形式。
(2)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存、放款形式的业务活动所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是典型的间接信用形式。银行信用在当代已经成为信用关系中的主体和基本形式。
(3)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的债务人是政府,债权人主要是本国居民和金融企业,其形式是发行国库券或公债。
(4)消费信用
工商企业或银行以商品或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消费信用的特点是债务人是消费者个人,举债的目的是用于消费,还本付息的基础是消费者未来的收入。
(四)征信
1.(熟悉)征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调查,是信用交易过程的一个环节。
2.(了解)征信的功能:(1)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2)降低授信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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