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习题-单21
0.55
0.84
1.12
1.2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免税的国债利息=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20×5.8%×2(年)=2.32(万元),转让国债所得=24.9-20-2.32-0.4=2.18(万元),转让国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18×25%=0.55(万元)。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