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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学习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时效”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内容。
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的确定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权利时效的意义
(1)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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