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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复习要点:《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环球网校·2018-01-16 08:51:18浏览30 收藏3
摘要   【摘要】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环球网校银行频道小编整理发布《银行《个人理财》复习要点:《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希望能给各位提供帮助。更多2018年银行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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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个人理财》复习要点:《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循民事法律的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2.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①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如下分类:

  第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①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 法人的分类

  第一, 企业法人。第二, 机关法人。第三, 事业单位法人。第四, 社会团体法人。(3)非法人组织

  3. 民事代理制度: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 代理的基本含义(2)代理的特征(3) 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 )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5) 代理的法律责任(6) 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详见P1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详见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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