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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7

|0·2012-03-21 09:23:1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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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lesson$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未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治理结合。

  (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乎全局、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条至第40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钢、砷、铬、氢化物、黄磷等可渗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4)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含病原菌体废水应消毒达标后排放。

  8)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灌标准,并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污染。

  9)要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防止过量使用,储运、处置农药要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10)船舶排放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储运油类或毒物,必须有防溢液,防渗流措施。

  (2)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条至第45条对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含病原菌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2)禁止企业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废水、含病原体废水;

  3)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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