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药
变质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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