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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辅导:生命神圣论与义务论(1)

|0·2010-06-17 15:11:15浏览0 收藏0

  中医执业医师辅导:生命神圣论与义务论(1)

  1.生命神圣论

  (1)生命神圣论的含义及产生的基础

  (2)生命神圣论的历史评价

  2.义务论

  (1)义务论的含义、特点及内容

  ①义务论,也可称道义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义务,就是责任,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

  ②义务论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其实施的绝对性及无条件性。

  ③义务论的内容:美德论和职责论两部分。

  康德义务论:康德强调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绝对命令,如不许食言,不能杀人等,一定具有普遍性,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能否普遍化"是检验绝对命令的一个方法。

  第二个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只能就是独特的目的本身。

  行为可分为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是指与他人没什么利害关系的行为,如个人的生活行为。如果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必须服从我们的理性和意志,在义务感指导下行动。即不受自己的天性所左右,而是受义务感所强迫。道德的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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