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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在部分职称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清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序号 | 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12 |
医师执业资格 |
卫人发〔2000〕462号 |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
发布清单的目的是什么?
答:对应清单的公布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的重要举措,其目的主要是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在职业资格和职称密切相关的领域建立对应关系,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取得清单里的职业资格后还需要重新申请地方职称资格证书吗?
答:不需要重新申请,已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取得清单里的职业资格后如何聘任?
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至于是否聘任则由行业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
如果是公务员身份,取得上述资格后可以聘任吗?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因此不能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