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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13)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即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中医医疗服务资源,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为此,本条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专门作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体现在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文件中。例如,《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保证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也规定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同等权利:
一是准入方面,即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准入许可时,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执业方面,即在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三是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即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支付范围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四是科研教学方面,即在申请科研项目、申请作为教学医院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五是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方面,即医务人员在申请评定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各类技术职称时,享有同等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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