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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我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厂矿医院,民营医院: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广东省考区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考办〔2018〕33号)要求,2019年报名继续采用备案和验证方法,为了配合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工作,请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做好本单位参加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二、拟于2019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本年度已在我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且拟于下一年度继续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持本年度实践技能考试或综合考试准考证报名参加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经变更试用单位的人员,不能持准考证作为备案材料。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组织填写本单位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纸质版(原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excel表格)一并上报。
四、局直属有关单位报考人员的备案表盖章后直接报我局医政科。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专业人员的备案材料,经审核盖章报送我局医政科(表格和电子版于11月15日前上报),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应分别汇总上报。
联系人:郭旭坤,联系电话:8176886,传真:8176621,电子邮箱:877473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