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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18〕9号 粤发改规〔2018〕9号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考试单位收费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且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一律不得设置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和考试费标准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中央考试单位联合我省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考试费包括理论科目考试费和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含口试、面试、实践操作科目等)。除实践操作科目考试外,考试费标准不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改由省级考试组织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上限标准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执行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一)理论科目考试费。理论科目考试费标准不区分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别按照纸笔试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时间长度确定(详见附件1)。单科纸笔试考试时间超过360分钟或无纸化考试时间超过210分钟,考试费成本确实超过本通知上限标准的,省级考试单位可另行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单独申请核定。
(二)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实践操作科目由于不同职业资格的考试费成本差异较大,为合理补偿考试成本,仍由省级考试单位根据实际组织考试等情况另行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目前开考的导游人员资格、教师资格、翻译专业资格、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和医师资格实践操作科目的考试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为保证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改革后,相关收费政策的顺利衔接,中级卫生资格、医师资格和会计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和《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644号)的规定执行至2019年,2020年起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合理确定考试费执行标准;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间长度、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六、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点击进入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官网下载】
1.理论科目考试费上限标准表
2.目前开考的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标准表
其中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每人185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