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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确认时间:
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8:30—12:00,14:30—18:00)。
需携带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有效证件有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护照。注意身份证件的有效期。
(二)学历证明:
1.毕业证书:全部考生须提供;
2.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考生须提供;
3.学历认证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含二维码),其他学籍验证报告无效;2001年以前的省外大专、本科毕业生学信网上的学历认证报告,不能提供电子注册学历的,要提供省教委的招生名单;
4.其他还需额外提供材料的其他情况。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1.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从2018年起请使用“国医考发【2016】142号”文中的新版证明表);
2.试用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试用机构有执业科目可不用提供带教老师执业证书);
4.其他情形:
1)港澳台和外籍考生:需提供实习申请审核表。
2)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取得学历的,必须在学位授予学校附属医院不间断实习/试用一年。
3)执业助理升执医的,须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中专2013年8月31日、大专2016年8月31日前注册方可报考。
4)2014级科学型研究生,提供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卫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卫实践的证明,两个1年时间不可重叠。
5)长年制在学期间,提供1年临床或公卫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卫实践证明,两个1年时间不可重叠。
6)出师考核合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一样,报名时提供试用期证明,并于综合笔试前提供满一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即取得出师考核合格证书起至报名当年综合笔试考试时间止,试用期满一年即可参加考试。)
7) 1998年6月26日前个体开业医师,需提供由核发其个体开业医执照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材料:
1. 部队考生须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2. 加试儿科、院前急救的考生需提交加试承诺书;
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4.《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5. 近6个月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2张,照片规格 3.5cm(宽)×5.0cm(高),且必须与报名上传的照片相同,禁止使用手机自拍或美图工具过度修饰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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