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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及自治区卫健委桂卫人〔2011〕132号文件精神,现将经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指按“老人老办法”认定取得)的信息补录、信息更正、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签名,原认定时所在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去单位的个人档案中借出来);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由卫健委人事科出具,不用本人准备);如不能找到公布文件,申请人须持地级市卫健委(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查阅公布文件。
二、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不能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的,或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中查不到其名字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持证人提交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情况的书面材料(见附件2),并填写《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持证人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见附件2);
3.申请人所在地级市卫健委(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
4.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或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经验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办理地点: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桃源路80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楼一楼104号房)。
(二)办理时间:每周的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电话: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0771-5316216
区卫健委人事处:0771-2802449;
卫健委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0771-2809651。
桂林市卫健委人事科:0773-28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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