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关于医保药品目录制定与调整及费用支付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不需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即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限定支付范围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①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②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③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④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⑤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