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规定,对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的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要制定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及时结算货款。
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3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本题考查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和购销合同管理。
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