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苗管理法》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考查骗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