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生产企业库存的复方氨基酸胶囊的生产批号,由“190509”更改为“190706”并出厂销售。另有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明知该药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实际情况,为某科室购买该批复方氨基酸胶囊并给发热患者使用。经查,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该批药品的金额为10万元。但未收到该药品造成健康损害的报告,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上述信息中的更改生产批号的复方氨基酸胶囊应认定为
假药
按劣药论处
劣药
按假药论处
考查劣药的界定。此题本质是最佳选择题,更改批号的为劣药。
根据上述信息,该药品生产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正确的是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构成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罪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该批产品销售金额为10万,超过5万,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上述信息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只需承担行政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信息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
生产假药
销售假药
零售劣药
生产劣药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