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修正规定,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由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非经营性药品信息服务则由该部门备案
本题考查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条件和审批。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均需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非经营性药品信息服务则由省药监备案”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延展】其一,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均需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其二,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可见,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先要经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没有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然后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