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血液制品生产管理
新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需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本题考查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