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小时内报告
B.24小时内报告
C.36小时内报告
D.48小时内报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不良事件后,除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外,向不良事件发生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限为
考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不良事件后,对每一事件按个例事件报告的时限为
考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接到停止使用相关产品通知后,告知持有人,启动自查并配合持有人调查的时限为
考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