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规定,药物中第三类有机溶剂残留量的限度是
0.2%
0.5%
1%
0.1%
2%
残留溶剂分为三类:第1类为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溶剂,在药品生产中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包括:苯、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和1,1,1-三氯乙烯共5种;第2类为高毒性溶剂,在药物制剂的生产中应限制其使用,其在制剂中的残留量限度约为0.001%(10ppm)。属于这类溶剂的有甲苯、三氯甲烷、环己烷、甲醇、乙腈、四氢呋喃等;第3类为低潜在毒性的溶剂,药品生产中可正常使用,其残留量也无需严格控制,限量与干燥失重相当,均为0.5%。这类溶剂包括乙酸、丙酮、乙醇、正丁醇、乙醚、乙酸乙酯、三乙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