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海战术"三步"曲
Step1 题文答案
- 知识点:劣药的认定及按劣药论处的情形,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
- 【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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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分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是()
- A.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 B.生产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 C.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 D.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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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并规定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解析: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Step2 知识点梳理
- 本题考查对知识点"劣药的认定及按劣药论处的情形,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的理解,推荐您学习知识点相关课程,巩固对知识点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