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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2017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着力构建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部分省(区、市)存在信息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需要核实完善和加强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政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掌握调配全国医疗资源、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要大力宣传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并将电子化注册改革情况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工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必要时将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约谈,有关情况抄送其省级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范程序,开展信息核查核实
到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核实工作,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按照规范流程开展核查核实。在信息核查核实工作中,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集》有关标准,保证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篡改数据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医疗机构核查核实信息,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必须使用规范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对于核查核实医师资格信息的,必须做到医师个人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一致、申请补录信息与医师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医师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对于2004年6月1日前通过认定获取资格的医师,其资格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资格信息核查补录。本次核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对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只有注册信息但无资格信息的,由现注册地逐级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提出医师资格核查需求,由作出资格认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现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核查补录护士信息的,必须做到申请补录信息与护士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护士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并且必须确认其护士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前,其注册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补录。
三、加强密钥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和安全审查规则,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定期开展安全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容灾备份,提升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在确保电子化注册数据录入真实有效的同时,要注重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各类敏感数据的采集、利用、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电子密钥是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核心节点,电子密钥的申请发放必须遵循严格的申请审核流程。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电子密钥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控制电子密钥的发放使用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省内各地新增或补发电子密钥的申请,重点监管电子密钥登录时间、录入内容等关键信息。电子化注册系统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密钥管理程序,逐步建立电子密钥使用、信息录入的异常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提示电子密钥使用风险。对发现有异常操作的电子密钥,应当立即停止该密钥的使用权限,并核查异常操作的相关责任人。负责密钥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密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非工作时间应当将电子密钥拔下并入柜加锁。电子密钥仅供专人办理业务使用,严禁外借或用于其他用途。
四、充分利用数据,建立协同共享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利用、运行情况,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微观管理的精准性、及时性。要全面核查核实现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和资源共享。要建立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有序实现端口开放和互联互通,提升注册数据应用效率。要从时间、地理空间、类别等多维度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和执业信息进行精细分析,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为人才培养、健康规划、资源配置以及综合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五、主动信息公开,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注册登记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提供无差异均等化的政务服务。要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督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对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决定等廉政风险点要做到可监控、可追溯、可跟踪。要建立信息公开查询制度,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时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状态和结果,并可以提出相关合理诉求,社会公众也可以便捷查询有关医疗资源信息,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信息服务。要将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未严格履行申请信息核实确认职责等情形的执业机构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探索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对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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