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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护士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注册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九条。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0项。 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5〕3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 八、《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九、《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申报材料 |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后又拟执业机构审核并打印出来)。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卫健局窗口收件; 2、卫健局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一次性告知; 3、卫健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卫健局窗口审核发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对象 和范围 |
(一)对象:港北区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办理延续注册的护士。 (二)范围:对港北区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办理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予以审核,通过后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延续其执业注册有效期。 |
咨询电话 | 卫健局窗口0775-4386056 |
投诉电话 | 0775-4565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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