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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11项、市级2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落实6项(省级4项,市县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内容和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1项,我省对应取消。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部门 | 设定 依据 | 承接和监管措施 | 备 注 | |
| 4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 | 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安徽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地抓好贯彻实施落实。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并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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