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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泗县2018年度全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环球网校·2019-02-25 10:23:39浏览114 收藏45
摘要 环球网校执业护士频道为大家带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2018年度全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主要为大家介绍此次护士定期考核周期、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信息。

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委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2018年度全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2018年度全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升护士队伍业务素质,保障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皖卫医〔2016〕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全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县卫计委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作华

副主任:王 飞 魏 冬 潘慧敏

成 员:韩彩红 张玉珍 邓家荣 张凤玲 陈 玲

苌 菊 吴翠梅 王丙翠 张凤玲 贺桂芹

仇苗苗 高小玲 许 梅 徐 梅 袁 媛

魏义兰 岳 敏 尹文玉 周素平 娄益平

耿贵芳 谭凤梅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医院护理部,潘慧敏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临床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负责护士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规则

(一)考核周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考核对象:2018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护士资格,经注册在本县执业的护理人员。

(三)考核原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考核程序

本人提供夜班轮值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泗县人民医院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考核方式

护士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

(一)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1、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在本岗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单位年度考核情况。

2、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职业必须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品行端庄、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不得以医谋私。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技巧,体现人文关怀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等。

(二)业务水平考核内容

1、包括“三基”水平测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护士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2、业务水平测试时间安排2019年3月20~29日完成,地点泗县人民医院职工礼堂,由泗县人民医院考核委员会组织。具体安排见附件。

五、执业记录

1、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及时记录并填报,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内。

2、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3、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六、考核结论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护士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于2019年4月20日前报县卫计委医政医管股备案。对本考核周期内(2018.1.1~2018.12.31)因变更执业地点的请在申请表上注明,以便查找登记。

(一)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者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注册擅自进行执业活动的,包括未按时注册、变更、延续、中断执业等情况;

2、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法定假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4、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5、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8、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9、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者。

(三)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上报县卫计委,由县卫计委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

(四)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县卫计委,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五) 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者,须取得任期内5个年度的考核合格证明。

(六) 护士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的“三基”水平测试是护士每年都要接受的常规考核项目,应于每年年底汇总、评定一次。

(二)护士本人应如实填写《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并签名,表明其依法执业、接受继续教育和“三基”考核、临床服务中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或处罚等。护士本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有效性的相关资料,由所在科室及执业机构签署考核意见由护士考核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晋升高级职称者上报省护理质控中心。

(三)任期内护士应完成指定考评项目。进行验证时,提交的资料需按层级管理及能级对应的原则,按年度提交以下资料:

1、护士、护师

(1)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格证明;

(2)负责护理患者的数量和质量,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3)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任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50个。

2、主管护师

(1)每年提供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格证明;

(2)负责护理一级、危重患者数量和质量,具体要求由各医院根据情况制定;

根据护理岗位性质,对手术室、门诊、供应室、内镜中心、核医学科、放射(介入)科、高压氧舱、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营养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特殊岗位的护理人员,各医院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项目,并提交相关证明。基层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门诊部、校医院等应根据各自职能和定位,制定相应考核项目、内容,并填写基层及社区医院《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

(3)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任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30个,护士长不少于15个。50岁以上人员若不晋升高一级职称,夜班不做要求,从事社区工作的护士可不提供夜班证明;

(4)提供临床带教资料(适用于具有带教资质的医院及科室);

3、副主任/主任护师

(1)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格证明,任期内国家级I类学分5-10学分。

(2)负责或指导抢救危重病人的数量和质量,具体要求由各家医院根据情况制定;

(3)能解决本专业的护理疑难问题,提供承担院内外护理会诊的资料;

(4)任期内能承担教学工作,为下级护理人员培训或授课不少于20课时。

4、社区护士

(1)每年新建健康档案或管理、随访重点人群(各社区医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数目);

(2)每年参与社区健康宣传、义诊、讲座(各社区医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数目);

(3)每年参与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各社区医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数目);

(4)参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料;

(5)参与社区卫生监督、突发事件处理或随访资料;

(四)新入职护士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三级综合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入职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完成培训。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五)晋升高级职称的护理定期考核结果确认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医疗机构需保证资料真实性,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应相关,所提供的临床、教学、科研资料应达到规定要求并真实、可信;提交资料应与本人从事岗位相符;夜班轮值应有院、科两级证明,并需医院公示后,逐级上报至市、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经老师复核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公示。年度定期考核结果,定期考核机构和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各存档1份。

(六)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七)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发生执业不良记录的,应不受上报时限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认定,遵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确认不合格的,将在验证工作结束后10日内上报县卫计委,由县卫计委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护士所在执业机构,执业机构负责通知护士本人。

(九)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报省卫生计生委,并通知县卫计委。

(十)护士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要求再次对其考核者,应由县卫计委提出委托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对护士的再次考核采取复验、函调、现场考评等方式进行,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卫计委。

附件:1、《2018年护士定期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表》

2、《护士定期考核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3、《 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二级及以上医院)》

4、《 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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