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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发函〔2018〕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浙江省已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各地要继续推进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护士执业注册静态数据激活,组织清理整合现有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动态更新,为我省开展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夯实基础。鼓励引导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保证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
二、做好护士执业证书补发工作。按照国家《通知》要求,优化补发证书流程,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3〕90号)遗失补证材料中“单位证明原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