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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5日上午,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第15考场的监考人员验证一名叫“倪某”的考生身份时发现有些蹊跷。身份证信息显示,“倪某”1997年出生,而应考者看上去有35岁左右,与实际年龄相差较大。随后,监考人员询问该考生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这名考生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而且神情越来越紧张。很快,这名女子交代,她真名叫杨某,1982年出生,是在替倪某考试。经调查,今年5月份,被告人倪某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因没有认真复习,便委托护士专业毕业的被告人杨某代替其参加考试。
案件移交到平桥法院后,主审法官经审查核实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代替被告人倪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