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纳入国外贷款备选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由()的项目,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中央统借统还
省级政府负责偿还
省级政府提供还款担保
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自行担保
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3)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