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 )。
验收之日起12个月
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后到的为准)
验收之日起24个月止
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